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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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5 17:47:00

管道燃气作一种常见的生活用品,如因使用不当将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尤为注意安全性,一旦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中*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时,往往会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在判决时经常会因燃气行业属于市*公用事业的范畴,从而希望燃气公司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往往会从燃气公司未严格履行入户检查的角度,判决燃气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应如何最大程度的避免用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少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拟通过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一、用户用气不当导致中*的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1、案情简介

年1月14日晚,二原告A、B及其子女C、D和E在A姐姐F家吃羊肉汤。饭后,一家五口回到家中,在紧闭门窗的情况下,依次使用天然气热水器依次洗澡。当晚两原告出现呕吐和头晕现象,第二天E出现了生命体征微弱迹象,二原告及C、D、E医院进行输氧抢救,但E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二原告及C、D所患疾病均医院诊断为系一氧化碳中*。为此,二原告以供气方G燃气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G燃气公司等赔偿E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元。

2、法院查明

在原审二原告及其子女一氧化碳中*时,其天然气热水器出气接口(直径为10cm)与排气管接口(直径为6cm)未连接,且热水器出气接口油垢痕迹陈旧。

同时查明,G燃气公司与原审二原告存在有供用天然气合同关系,G燃气公司每月向原审二原告收取2元天然气维护费。G燃气公司从原审二原告迁居至资中县马鞍镇老街居住后,一直未对原审二原告家中使用的天然气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及检查。

3、法院判决

G燃气公司未尽法定安全宣传及定期检查责任和义务,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尽到消除不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在额外收取每月2元的维护费(实为用户在天然气入户后对其设施是否符合送气条件的检查费)后,并未入室进行天然气设施的检查,承担45%责任。

(二)案例二

1、案情简介

年12月25日晚,原告一A与长女B、次女C、母亲D等四人在原告所有房屋中,关闭门窗使用未安装烟道的燃气热水器热水洗澡。当晚原告二E(原告一丈夫)回家后发现A与长女B、次女C、母亲D等四人均已晕倒在地。经检查,B、C、D当场死亡,A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死者血液中均检出一氧化碳,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分别为67%、62%、82%。原告为此以供气方F燃气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等为由,向法院提出F燃气公司等赔偿B、C、D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总计.83元及A医疗费等费用总计.26元的诉讼请求。

2、法院查明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F燃气公司与三台县公共事业管理所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一起到A家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燃气泄漏情况。

A家中所用天然气管道安装于年2月24日,其家中所用燃气热水器购于年,由卖方上门安装在A家中厨房(A家中只有厨房有燃气管道),没有安装烟管。F燃气公司为保障用户燃气安全,印制了户外宣传单、用户手册,较为详细的宣传了安全用气相关知识,该相关宣传资料、用户手册于年1月28由E签收。年3月20日、年2月8日F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用户家中上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因A家中无人而未能进行安全检查。

3、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本案系因违规使用安装不规范的燃气热水器引起一氧化碳中*。用户A在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毕已开通使用后,自行购买燃气热水器,并由销售方进行不规范的安装,未安装烟管通往户外,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F燃气公司作为管道燃气供应商,在燃气开通后两次上门安全检查均因用户家中无人而未能进行、且已向用户发放宣传资料,F燃气公司已履行了安全供气、督促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职责,但F燃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门前,与用户进行了预约,其对未能上门入户安全检查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二、法院判决理由分析

以上两起案例,均是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未按器具规范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的事故。案例一中法院以燃气公司未尽法定安全宣传及定期检查责任和义务、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尽到消除不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判决燃气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案例二中燃气公司虽在燃气开通后两次上门安全检查均因用户家中无人而未能进行、且已向用户发放宣传资料,履行了安全供气、督促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职责,但法院仍以燃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门前,与用户进行了预约,其对未能上门入户安全检查有一定过错为由,判决其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从以上案例事实比较及判决理由不难看出,在用户使用燃气器具不当导致导致中*的事故中,法院经常会以燃气公司未履行入户检查,按燃气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决燃气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且即使是在燃气公司履行了入户检查的义务,但法院出于“维稳”或要求作为公用事业的燃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需要,也可能会以履行检查手续有瑕疵为由判决燃气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案例二。

三、燃气公司应如何最大程度避免中*事故的发生及减轻赔偿责任?

为避免或减小燃气公司在类似中*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入户检查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燃气公司应如何开展入户检查工作并保存相关证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做好安全宣传及指导。

印制用户手册并定期开展现场宣传工作,指导用户安全用气,主要包括: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定期检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应进行入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②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检查内容:①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②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③不得有燃气泄漏;④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3、检查记录:入户检查完毕后,应要求用户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同时制作《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措施并提醒用户限期整改。

(三)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定期检查前,应事先与用户预约检查时间,在预约的时间内上门检查,同时保留好预约电话录音;

2、对于无法联系的用户,应制作入户检查告知书张贴在用户门口,留下安检人员联系电话,并应拍照及录像留存;同时将到户不遇的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处,并要求物业在到户不遇记录上签字予以证明。

规范用气事关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严格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则关乎燃气公司的责任及声誉,燃气公司只有按以上步骤严格履行了安全检查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才能在发生类似中*事故时免于或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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