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两天开始,我们陆续为大家推出了栏目的文章,和大家分享了“医疗团队+法务团队”在幕后的“头脑风暴”,让大家能更清晰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办理情况。今天,小律继续和大家分享凡荣律师主讲的案件,本次讨论会的主题是“剖宫产时机延误对新生儿有哪些影响?”
其中涉及了众多医疗损害的赔偿认定等知识点,一起来看看~
(凡荣律师正在讲解案件)
导读:围产期窒息包括胎儿窘迫和新生儿窒息,多数新生儿窒息是胎儿窘迫的延续。因窘迫或产程中的异常现象未得到及时恰当处理,脑缺氧缺血时间越长,对新生儿越不利,常常造成脑组织的永久性创伤。
案情介绍
年11月8日20时08分,产妇李女士因“胎心监护异常5+小时”医院待产。入院前5+小时,行胎心监护提示CST反应可疑,嘱复查,入院前30分钟复查胎心监护提示CST反应可疑,遂门诊以“1、胎儿窘迫?2、乙型肝炎大三阳;3、G2P0,39+2周孕待产”收住入院。21:02:46时,患者床旁B超提示:胎儿脐动脉舒张期血流反向,胎儿大脑中动脉、脐动脉血流频谱参数未测及,胎心音72次/分左右,考虑急性胎儿窘迫,立即加大氧流量、改变体位,期间胎心恢复至-次/分。医方与家属沟通后行急诊剖宫产术,21:39徒手娩出一活女婴。
新生儿出生时苍白窒息,无呼吸及肌张力,立即断脐置辐射台保暖,清理呼吸道,见痰液粘稠粪染,行气管插管下行胎粪吸引,吸出粘稠痰液约2ml,吸痰后擦干水分,摆正体位,轻弹足底,无呼吸,无肌张力,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及正压通气、心肺复苏,同时予万分之一肾上腺素3毫升脐静脉给药、固定气管导管,转入儿科继续治疗。
诊断:1.呼吸衰竭;2.新生儿肺出血?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4.新生儿肺炎;5.新生儿败血症?6.新生儿休克;7.新生儿重度室息;8.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9.先天性心脏病?
患儿经治疗于11月13日因“窒息复苏后反应差5+天”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新生儿重度窒息;3、新生儿颅内出血?4、新生儿肺炎;5、动脉导管未闭;6、卵圆孔未闭;7、新生儿贫血。年2月18日患儿因“姿势异常2+月,加重伴惊厥1+月”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癫痫;2、缺血缺氧性脑病;3、肌张力障碍;4、先天性心脏病?5、肺炎?
至今,医院寻求治疗。
医疗分析
有报道表明,窒息缺氧小儿神经系统后遗症高达10%以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新生儿因处于生长发育期,损伤后果暂时无法明确而不具备残疾程度评定时机,需待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再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或其他多次起诉的情况。在新生儿相关的多次求偿案件中,疾病谱主要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出生缺陷、先天性心脏病、发热原因待查、视觉和肢体残疾等。这些疾病往往治愈率低、病死率高、后遗症伴随终生,需定期或不定期随诊治疗,需大量人、财、物投入,而这些往往很难在一次判决中完整评判。随着时间的推移需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等后续费用再次衡量。因此此类案例建议先定责后定损,通过多次多维度的鉴定来确定医方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1、医院从门诊到分娩,以及转入儿科,病历资料不完整;
2、门诊胎监异常但一直未引起重视,存在剖宫产时机延误;
3、产妇全程无相应检查报告单和长期医嘱。
小律释法
医疗行业是绝对专业的领域,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有差异,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医学鉴定都需要相对专业的从业人员来进行,差异化的医疗水平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主要体现在鉴定制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不同,而司法审判多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因此,赔偿也呈现“二元化”,即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非医疗事故或一般医疗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总体来看,医疗事故比医疗过错赔偿项目少、标准低,患方多倾向于医疗过错赔偿;赔偿总额以赔偿项目合计乘以责任参与度或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计算。此外,对于新生儿相关的案件,基于患方家庭所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司法机关也会考虑一定的补偿机制。
小贴士
在病残儿鉴定中,《中国一韦氏幼儿智力量表》(C—WISC)及《中国一韦氏儿童智力量表》(C—WYCSI)是常用检测标准。但在智测前,我们还应考虑对患儿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智测结果、社会生活能力的测查与病史、体检、染色体检查、脑部CT等检查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做出客观准确的测评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