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劳动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没有详细的界定和说明,规定过于笼统,有些国有企业为自身利益考虑,把劳务派遣员工安排在一些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混岗,一些岗位出现了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现象,甚至在一线岗位出现正式工大量被派遣工替代的现象。在混岗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事故问题,责任推诿的现象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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