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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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7 17:53:00
:郭某与马某系情侣关系。某日晚马某在外与朋友吃饭喝酒,喝多了酒的马某打电话让郭某开车送自己回家。凌晨三点多,郭某开车将马某送回家,马某到家后立刻躺下休息,郭某到卫生间去洗澡。1个小时之后马某醒来,发现郭某在卫生间洗澡还未出来,于是撞门而入。发现郭某此时坐在卫生间的地上,排气扇并未打开,于是马某赶紧将郭某抱到床上休息,并未送医。当天早上9时,马某到外地出差。因联系不上郭某,郭某父母通过手机定位找到郭某,发现郭某反应迟钝、木讷,于医院就诊。医院诊断郭某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低钾血症。共住院54天,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经伤残鉴定,郭某因本次损伤致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后郭某将马某其及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父亲作为住房的管理、使用人,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空气不流通的卫生间内,是造成郭某中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承担50%的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密闭狭小的空间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没有打开排气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郭某应自行承担承担30%的责任。马某也作为住房的管理、使用人之一,允许郭某使用安装在空气不流通的卫生间内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对不熟悉情况的郭某进行安全隐患告知,且在郭某一氧化碳中毒后,未及时送医救治,亦具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父亲赔偿郭某5万余元;马某赔偿郭某2万余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因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而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来处理。作为当事人,就要清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再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赔偿。《民法典》第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侵害人身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包括以下类型:第一,自己的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自己管理的物件或监护下的人所造成的或实施的行为。这种责任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又叫间接责任,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第三,处在自己管理下的物件的不当行为。作为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该对其所有的物件妥善管理或处置,如管理不当而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虽然不是自己的行为,但行为人也应当为自己对物件的管理不当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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