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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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8 18:43:00

一、基本案情

患者蒋某国于年06月03日以“间断上腹痛4年余”入住医方消化内科,住院诊断:胆总管结石。于年06月11日行腹腔镜手术,分离粘连后使用胆道镜探查取石。胆总管末端有一直径近2cm较大结石,无法使用取石网篮取出,遂中转开腹。

切开胆总管,用胆道镜取出胆总管内结石,于其内留置T管,留置引流1枚。术后3天患者出现发热、腹胀、及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体征,腹部CT提示腹腔积液,肠管扩张。于年06月16日行腹腔积液穿刺引流。

于年06月20日因不能排除消化道穿孔可能,行开腹探查、肠破裂口修补、腹腔脓肿清除、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病人不见好转,再次出现腹膜炎体征,于年06月24日再次行剖腹探查,发现有新的穿孔,行肠部分切除。术后腹膜炎体征不见好转,年07月02日又行开腹探查,腹腔冲洗引流术。

因患者腹腔感染严重,出现感染性休克合并多脏器衰竭入ICU治疗。年07月12日置入空肠营养管给予小肠内营养。年10月29日出现呕吐并误吸,出现呼吸性酸中毒,II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年10月31日行气管切开,给予充分抗感染、保肝对症、营养支持治疗、加强呼吸道护理、促进排痰。

肝功能持续恶化,胆红素T-Bil持续升高,因出现咳痰无力、二氧化碳潴留、呼吸衰竭、肺性脑病,行呼吸机辅助呼吸。年12月05日上述病情加重,年12月17日胆红素T-Bil升高至umol/L,血氨升高50-umol/L,凝血功能恶化,年12月19日蒋某国死亡,享年80岁。

二、患方观点

医院行胆总管结石手术,经过五次手术,进行二次手术、探查检查等,进行治疗,但是并未发现死者腹腔内的创伤,导致患者肠破裂、感染、呼吸衰竭等症状长期未缓解,在出院时,入院疾病不仅未治愈,还增加了其他疾病,身体症状日益严重,医院出院后,就因为疾病进展导致死亡。

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医疗过错,患者术后胀腹痛、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经过多次手术也未查明原因,不能及时给予对症治疗,致使患者身体症状日益加重,后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

三、医方观点

1、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经x司法鉴定所鉴定,但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2、本例患者出现并发症后死亡是医学上无法完全避免的意外事件,并不是由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已经对常见的风险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不能因十分罕见的风险告知不足认定医方过错。

3、鉴定机构推定被告手术不谨慎、不仔细致肠破裂发生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认为患者出现肠破裂是由于其既往上腹部手术史,存与单纯胆囊切除术不相符的腹腔内广泛粘连,导致粘连肠管的损伤和破裂。被告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发现问题后均按常规进行检查和处置,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术后观察不仔细的过错。

4、患者发生肠穿孔后科室按照正常操作流程进行手术治疗,患者自身高龄,其恢复过程不顺利,可能由其自身疾病与身体原因导致,手术愈合及术后恢复缓慢,治疗周期延长。同时鉴定机构认定病历书写存在不够详细的问题,病历书写瑕疵不会影响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5、综上所述,我院诊疗行为规范,术式选择合理,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不存在过错,鉴定报告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我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

四、鉴定意见

医方的过错程度为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历书写不规范过错。

2、手术及麻醉中可能发生风险及意外情况告知不充分;

3、医方x次手术中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手术操作不仔细,致肠破裂发生;

4、医方术后对病人观察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肠破裂并发症;

5、医方对肠破裂没有及时采取剖腹探查术进行修补,使病情进一步恶化,错过手术时机;

6、医方行剖腹探查、肠修补手术中操作不细致、不规范致患者多次发生肠穿孔。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判决,被告x附属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8元;死亡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复印费元;丧葬费.6元;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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