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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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9 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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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9月28日,牛某某因孕40+4周,入被告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年10月1日起因“孕41周,延期妊娠”静滴缩宫素阴道试产,年10月2日、年10月3日10时35分予缩宫素催产。年10月3日12时30分牛某某于产房待产,16时50分宫口近全开,考虑胎儿宫内窘迫且持续枕后位。妇幼保健院遂予常规消毒下行会阴左右斜切下行产钳术,18时30分产钳术中,牛某某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紧急产钳术于18时30分助娩一男婴,胎儿因严重的出生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酸中毒、大于胎龄儿被送往新生儿病区治疗。妇幼保健院对牛某某予以阴道口纱布填塞压迫止血,同时予以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开放静脉通道等系列抢救措施。临床诊断牛某某为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DIC、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水肿。年10月10日牛某医院医院继续治疗,于年5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羊水栓塞治疗后;3.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等病。牛某某多次转院治疗,共计住院天,支付医疗费.68元,但至今仍未苏醒。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牛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9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住院手续入院待产。入院检查结果为孕40周+4,宫颈扩张0cm,估计胎儿大小g,其他各项产前检查正常。年10月3日8:30左右牛某某进入产房。因胎儿过大及持续性枕后位,产程持续时间太长,进展非常不顺利,原告便提出剖腹产要求,后医生向原告家人提出产妇产道良好,让原告家人继续等待,医生没有尊重原告及其家人要求剖腹产的意见。不久后,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医生在进行产钳助产术过程中,原告心脏骤停,羊水栓塞。当日18:32胎儿娩出,体重g,胎儿因严重的出生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酸中毒、大于胎龄儿被送往新生儿病区治疗。原告经子宫全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髂内动脉结扎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年10月10日原告医院救治,仍未能苏醒。为让原告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家人又先后送医院、医院进行治疗,至今仍然昏迷。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幼保健院称,原告对牛某某的现状深表同情,赔偿数额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核算,依法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患者牛某某产程中针对巨大儿、枕后位、产程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未能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损害后果估计不足,致使未能高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在临床分娩中具有不可预料性,是极其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属于医疗意外事件。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力为同等。被鉴定人牛某某因生产过程中心跳骤停致其大脑缺血缺氧改变术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致残程度一级,存在长期护理依赖,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方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患者牛某某产程中针对巨大儿、枕后位、产程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未能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损害后果估计不足,致使未能高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在临床分娩中具有不可预料性,是极其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属于医疗意外事件。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力为同等。“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上述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妇幼保健院对牛某某损失赔偿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年5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牛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09元。

笔者提醒

1.羊水栓塞是什么病?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发病率为4/10万~6/10万,羊水栓塞是由于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胎儿毳毛,角化上皮,胎脂,胎粪)和促凝物质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近年研究认为,羊水栓塞主要是过敏反应,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后,引起母体对胎儿抗原产生的一系列过敏反应,故建议命名为“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羊水栓塞即使经过积极抢救,产妇的死亡率仍可高达80%,羊水栓塞是妇产科医生谈虎色变的一个疾病,坊间流传”谁遇到谁倒霉“的说法。京东老板刘强东的姐姐就是发生羊水栓塞去世的。发生羊水栓塞通常有以下诱因:经产妇居多;多有胎膜早破或人工破膜史;常见于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子宫破裂或手术产易发生羊水栓塞。因此,尽量预防上述诱因是临床上防止羊水栓塞的主要方法。抗休克和预防DIC是治疗羊水栓塞的主要两个方面,伴失血者应输注新鲜血液、血浆、血小板等血制品进行补充,阴道出血不止者应当及时行子宫切除。

2.羊水栓塞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因为羊水栓塞缺乏征兆,发生者大多为身体很健康的孕妇,羊水栓塞发生后病情变化极其凶险,往往数小时内一个外观正常的人迅速出现呼吸循环衰竭甚至死亡,所以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家属很难接受事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孕妇伤残或死亡,所以医疗纠纷随之而至。这么凶险的疾病,医疗行为要做到完美很难,所以每每发生羊水栓塞,医院最终几乎都会面临赔偿责任。

3.本案鉴定结论合理吗?

本案孕妇羊水栓塞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是难产过程中宫缩过强,医院确实在有剖宫产指征(巨大儿、枕后位、产程进展不顺利)时没有正确选择分娩方式,被判承担同等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本案与其他无法预料的羊水栓塞不同,医院按规范选择剖宫产,是可以避免的。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医院也有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但临床上绝大多数羊水栓塞是很难预防也很难抢救成功,医院规范输血、紧急切除子宫,也很难挽救孕妇生命。医院主要还是完善分娩前谈话比较重要,向患者及家属科普生产的相关风险,让家属了解分娩的相关并发症,使得其在发生时能够理解,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医学科普教育也是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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