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复审LG倾销事项
12月22日讯
中国决定对韩国LG化学反倾销进行复审。中国商务部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公告称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双酚A案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和向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价格已发生变化,导致倾销幅度降低,因此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商务部认为韩国(株)LG化学的复审申请,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6~10条要求,因此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适用于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8月发布公告,决定自当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反倾销税率为6.4%。同年11月商务部发布公告,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