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梁某是某公司员工,自年10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刘某是该公司车间管理员。因梁某家中距公司较远,刘某出于好意便将自己租赁的房屋免费提供给其居住。年1月,梁某在该房屋洗澡时,因热水器煤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性脑病。
二、裁判意见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状况有着更为全面清楚的认识,房间内的热水器是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且被告刘某作为消防公司的员工,对于该热水器存在的危险有着更为专业的认识,但并未向原告梁某阐明热水器的危险性。虽然该处房屋系免费提供给原告梁某居住,但被告亦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给原告居住的房屋是安全没有隐患的。正是因为该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刘某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原告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该处房屋之中也已经居住了一定的时间,对于热水器的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了一定的认识,在这次的事故中,原告疏于自身的防护也是造成该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原告自身也需要就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梁某自行负担30%的责任。
三、案件启示
读完这个案例,大家是否心存疑惑:刘某好意为梁某免费提供住宿,并没有收取租金,为什么却被判决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刘某为他人免费提供住宿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的行为有很多,比如搭便车、到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但在一定条件下,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亦如本案,刘某免费为他人提供住宿的行为,原本上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体现,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但作为房屋承租人的刘某,未将危险告知给梁某,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与注意义务,致使梁某在不知危险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则刘某对梁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赠与人对赠与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如果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观之,好意施惠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的体现,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应当受到社会的推崇与认可,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好心办坏事,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要尽到相应的义务;不仅要做好事,还要用正确的方式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