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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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6 21:50:00

一、基本案情

姜某(年6月19日出生)于年3月20日因“腹胀7年,发现胃淋巴瘤1月余”入住x总医院,于年3月26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辅助根治性全胃切除术”,术后第8天晨起无明显诱因出现高热,体温最高39.6℃。

予以退热处理后降至36.8℃。下午复查胸部、腹部CT后患者再次出现寒战、高热,体温最高39.1℃,予以药物处理。年4月4日患者晨起入厕时突发便血1次,量约ml,较新鲜,左侧腹腔引流管引出新鲜血性液约50ml。

于年4月4日11:06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立即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大量液体扩容。并反复多次予以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碳酸氢钠等抢救药物,紧急予以输注红细胞、血浆、白蛋白等,患者恢复自主心跳,大动脉搏动恢复正常,自主呼吸亦有恢复,但较弱。

于12:48进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腹腔术后出血止血+脾切除十原食管、空肠吻合口重新吻合+横结肠修补术”。术后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脱水降颅压,亚低温脑保护,脑复苏,升压、促醒,抗感染,保肝,持续床旁血液净化治疗,营养支持治疗。

患者于年4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胃淋巴瘤;腹腔出血;横结肠穿孔;腹腔感染;失血性休克;心肺复苏术后;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不全;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乳酸性酸中*;高血压病1级低危。患者出院后当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x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行为使我方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我方造成了具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官某玉等人起诉书中的住院事实我院认可。医疗费主张过高,与我院的实际票据不一致,需要看到票据再发表意见,应当以票据为准,而且患者姜某应当有医保报销,我院只负担医保报销后的部分。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认可,但是过错比例系数我院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丧葬费我院需要看到原始票据后再发表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认可。

四、尸检结果

患者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腹腔感染,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引起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姜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告知不充分;2.对患者失血的病情评估不足,检查不完善、不及时;3.切除脾脏的指征有待商榷;4.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患者出现新的损伤。

七、损失计算

医疗费,本院按照其实际支出的金额认定为.72元,x总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后应为.18元。经本院计算,姜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元,x总医院根据责任比例应承担.75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元的标准计算31天应为3元,x总医院根据责任比例应承担元。关于丧葬费,原告主张过高,本院根据x总医院的责任比例,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后为.5元。

八、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并综合本案案情,认定x总医院应当承担25%的责任。

九、法院判决

x总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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